名称查询须知

       申报登记企业名称,应当遵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将党、政、军机关名称、通用简称、特定称谓、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内容和文字等用作企业名称的文字使用, 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承担法律责任。
       本平台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对比服务,提示信息仅供申请人参考。平台未能提示的信息,也可能会与他人发生权利冲突,申请人应当谨慎使用,并自行承担风险。
点击查看《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规则》

名称变更须知

根据规定,企业名称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变更。变更企业名称应当诚实守信,并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不得与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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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申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登记时间不足一年,如果您确认属于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

根据有关政策予以规范或专项整治的要求
本主体申请使用原名称
经营范围变更需规范名称
使用投资方名称字号变更
分支机构主机构名称变更
企业变更住所或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变更涉及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变更
企业变更组织形式
与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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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变更的分支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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